按國務院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進行過多次清理,截至2024年3月14日,現行有效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共有76件,為了便于企業查閱,特別整理并附上鏈接及文號、施行日期,可供收藏分享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廢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清理辦法》(人社廳發〔2019〕112號)等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開展了文件清理工作,其中部分文件已被新規定替代。現宣布廢止17份文件(見附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年2月2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宣布廢止的文件目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現行有效的規章(76件)
序號1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
(2023年6月2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50號公布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序號2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9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序號3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8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序號4
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11月1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5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5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
(2020年12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4號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序號6
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號公布 根據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序號7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12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9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序號8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2001年10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序號9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2000年10月26日勞動保障部令第8號公布 根據201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12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序號10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1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11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2019年7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序號12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011年6月2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公布 根據201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序號13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7號公布 根據201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序號14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2014年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公布 根據201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序號15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2007年11月5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2年1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序號16
企業年金辦法
(2017年12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6號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序號17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2017年10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18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2017年5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4號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號19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2017年5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號20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22日勞部發〔1996〕29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2日《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序號21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2017年2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序號22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
(2016年9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23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6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7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序號24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2015年8月1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序號25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004年12月31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4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序號26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
(2011年2月1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令第11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序號27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2014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序號28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13年6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號29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2011年11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30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11年9月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公布 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序號31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號32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2011年6月2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號33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34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35
工傷認定辦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36
技工學校工作規定
(1986年11月11日勞人培〔1986〕22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2日《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修訂)
序號37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38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2009年7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序號39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40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41
關于《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7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8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42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43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2004年12月31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5號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2年1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序號44
集體合同規定
(2004年1月20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2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序號45
最低工資規定
(2004年1月20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序號46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2003年9月23日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47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2003年2月27日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序號48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2001年5月27日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49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2000年11月8日勞動保障部令第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50
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2000年8月29日勞動保障部令第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51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1999年3月19日勞動保障部令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52
技工學校教育督導評估暫行規定
(1997年8月8日勞動部令第9號公布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序號53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
(1997年5月27日勞部發〔1997〕18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54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1996年9月27日勞動部令第2號公布 根據2022年1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序號55
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暫行管理辦法
(1996年6月17日人發〔1996〕5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56
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
(1995年8月24日勞部發〔1995〕329號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序號57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1995年5月10日勞部發〔1995〕22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58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1995年3月26日人薪發〔1995〕32號公布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序號59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
(1995年1月17日人職發〔1995〕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60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
(1994年12月22日人薪發〔1994〕5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61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1994年12月14日勞部發〔1994〕503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62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1994年12月9日勞部發〔1994〕498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63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994年12月6日勞部發〔1994〕489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64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994年12月1日勞部發〔1994〕479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65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1994年11月14日勞部發〔1994〕447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號66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14日勞部發〔1994〕44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67
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
(1994年10月31日人職發〔1994〕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68
人事部關于改進國務院各部門從北京外調(遷)入有關人員審批辦法的暫行規定
(1994年3月25日人調發〔199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69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1994年2月22日勞部發〔1994〕9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70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規定
(1993年7月9日勞部發〔1993〕6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71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1993年7月9日勞部發〔1993〕13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72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
(1990年10月5日勞薪字〔1991〕4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73
干部調配工作規定
(1991年2月4日人調發〔199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74
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1990年11月10日人職發〔1990〕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75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8月14日人計發〔1990〕1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76
關于調整使用不當,不能充分發揮專長的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的辦法
(1990年4月14日人調發〔1990〕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知識
·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內容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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